| 作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一,三年来,中国保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欠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清欠工作,除尽职尽责地完成部际工作联系会议交办的各项清欠工作任务外,尤其是在建立防新欠的长效机制方面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可喜成效。
一、三年来保监会开展清欠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认真开展督察督办。自2003年底以来,按照部际工作联系会议确定的清欠工作年度计划,保监会每年均派出业务骨干参加国务院清欠工作检查(督察)组,认真配合建设部对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清欠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先后到达过天津、新疆、上海、江西、浙江、四川、云南等省(市、区),对其中典型案例进行督办剖析,有效地推动了当地清欠任务的完成和清欠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清欠工作除了要清理偿还旧欠,更重要的是要严格防范新欠,因此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防新欠的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领域普遍存在以质量保证为名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变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一种合理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制度。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参与行业风险管理、促进政府职能转换的有效手段。我会一方面配合财政部对现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加强和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另一方面积极协同建设部开展防新欠长效机制的研究,提出了在建设领域引入商业保险机制、用保险代替质量保证金参与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和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从体制和机制上切实防范产生新的拖欠。
二、保监会出台的防欠长效机制及其落实情况
大力推进工程质量保险,是政府利用市场经济手段从根本上解决拖欠问题的有效机制,也是保险业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体现。在深入研讨和反复论证基础上,保监会与建设部于2005年8月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阐述了建立和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确定了工程质量保险的概念和投保范围,对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以及提供保险服务等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出台之后,保监会及时地在系统内进行了传达、布置,调动了各方积极性。各地保监局加强了与当地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险公司加快了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上下形成一股合力,认真落实《意见》精神,共同推动工程质量保险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保监会加强了对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督促,鼓励、号召和支持他们大胆创新,开拓实践,做出实绩。除此之外,保监会还配合建设部选择重点地区开展了工程质量保险工作调研,为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打下了基础。
(二)各地保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了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一些省(市)已经制定和出台了地方性方案,共同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发展。如: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河南保监局与河南省建设厅已分别下发了《上海市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实施意见》,在引入商业保险机制、转移工程质量风险、防范工程拖欠款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三)保险公司加大了产品研发和创新力度,积极引进和借鉴国外先进技术,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开发出了各具风险保障特色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产品。其中,人保公司充分发挥公司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从工程质量保险产品开发、市场推广、风险控制及制度规范等全方位入手,进行了深入探索和实践,全面推进建筑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2006年9月19日,人保公司召开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新闻发布会暨试点研讨会,标志着人保系统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全面启动。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试点的开展情况
(一)上海市初步建立新的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和保险制度
2006年5月,上海市建委和上海保监局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或政府主导的公共建设工程中开展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和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实现政府部门由原来的审批主体向服务主体的转变。2007年,拟选择100个试点工程项目,由若干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参与承保。
基本做法是:一是由业主单位牵头,与设计、施工单位组成共同投保体,向保险公司投保“一揽子”建设工程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险、10年期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等)。二是调整委托关系,由保险业发挥风险管理功能。将原来的由施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工程监理机构)进行质量安全监管,转变为由保险公司委托专业的工程风险监督检查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控制,使保险公司参与到建设工程风险的设计、施工、使用等全过程的安全质量风险管理。三是利用经济杠杆手段,实行费率浮动制度。根据共同投保体内各单位的风险状况以及建设工程本身风险状况,对费率实行浮动,使风险管理的环节前置,督促业主单位重视工程质量安全。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在保监会和建设部的直接指导下,中国人保公司在工程质量保险的产品开发、市场推广、风险控制以及制度规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研究、探索和实践。2006年5月,保监会批准备案了中国人保公司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条款。2006年9月,中国人保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14个省(市)正式启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
中国人保公司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以住宅商品房和写字楼工程作为试点领域,承保竣工1年后经检验合格的房屋工程在10年内因潜在缺陷所造成的损坏风险。人保公司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围绕工程质量,配套开发了建设设计、勘察、项目咨询、监理等责任保险,形成工程质量一揽子风险保障体系。2、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各项实务规范文件,起草了工程质量检查机构的工作程序、内容、标准,工程质量报告格式,拟定了建筑工程全程质量监控的技术标准,全面参与到从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为建筑市场提供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
上述针对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管理制度开展的试点工作,借鉴了国外成熟经验和做法,它不仅仅针对损失发生后的补偿,而且还建立了包括前期介入、技术检验服务、放弃追偿等一系列经营原则和配套制度,使其具有很强的第三方监督和服务职能,具有很强的社会风险管理功能。新型保险制度的建立和问世,标志着我国工程质量风险管理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完善我国建筑领域经济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稳定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